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周光权
当前,我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迅速,已居于世界前列。不过,技术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与引导,世界各国在抢占自动驾驶发展机遇时,都十分注意通过立法方式保障自动驾驶的安全。近两年,我国深圳、上海、无锡、苏州等地相继出台了自动驾驶的相关立法,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积累自动驾驶立法经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自动驾驶立法过程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受上位法的限制,许多内容如自动驾驶车辆标准、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等无法在地方立法中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自动驾驶等级划分为尝0-尝5级,此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互对应。其中,尝0-尝3级依旧存在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冲击有限,基本上可以继续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有规定;高度自动驾驶(尝4级)和完全自动驾驶级别(尝5级)的车辆,因为车内不再配有驾驶人,属于“无人驾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部分规定产生明显冲突。
为此,建议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中央单位尽快对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究、论证,及时推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增设“自动驾驶”章节条文。具体而言,有如下建议:要允许自动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并授权地方先行制定准入标准。建立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义务为核心的规制模式,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代替驾驶人。增加针对无人驾驶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归责情形,责任认定引入无过错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新保险机制。明确自动驾驶的事故数据存储和提供义务。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进高级别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促进与自动驾驶相关的新质生产力发展壮大。
(清华新闻网3月6日电)
记者:王子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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